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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柳荣堂、庄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荣堂,庄麒,那荣虎,于文杰,朱克亚,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4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荣堂,男,汉族,1951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文杰,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克亚,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在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吕勇,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审原告:庄麒,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审原告:那荣虎,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上诉人柳荣堂因与被上诉人于文杰、朱克亚、吕勇,原审原告庄麒、那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柳荣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 莉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如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