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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池、凡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池,凡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陈池,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凡春龙,男,1968年7月28日,汉族,住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陈池与凡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凡春龙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