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灿峰、李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灿峰,李秀红,李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120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该社职工。被告:张灿峰,男,1979年7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秀红,女,1979年12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李秀芹,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灿峰、李秀红、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