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欧阳玉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玉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4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玉石,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瑞安市。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1月18日被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玉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玉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0日0时5分许,被告人欧阳玉石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塘河北路交叉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欧阳玉石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玉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玉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玉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玉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