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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解凤与贺政兰、石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解凤,贺政兰,石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解凤,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贺政兰,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石曦东,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赵解凤的申请,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贺政兰的财产在价值636130元范围内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