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云与郭立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郭立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87号原告:张云,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简会芳,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忠,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张云诉被告郭立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简会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坐落于天津市××小站镇××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8日,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小站镇××号的房产卖给原告,由于该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落实,无法进行产权过户,现原告需要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还迁房,尚未领取权属证书,不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明,此种标的物尚未明确经法律确认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故因此种标的物产生的纠纷,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