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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606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