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606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