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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文银、刘检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银,刘检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55号申请人:刘文银,男。被申请人:刘检招,女。申请人刘文银与被申请人刘检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银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检招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吉安市青原区新辉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检招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0元,由申请人刘文银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