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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涛与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涛,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7民初68号原告:肖涛,男,汉族,居民,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生,江西遂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法定代表人:王满生,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肖涛与被告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富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称富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地王财富广场07、08号商铺产权证。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在地王财富广场购买其07、08号商铺,签订合同后当月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也随即交付该两间商铺。合同约定在交付后90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期满后被告未能履行。被告富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表明其放弃抗辩权,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显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肖涛办理富景财富广场07、08号商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23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9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宗红审 判 员  彭玉玲人民陪审员  梅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