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佳、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佳,卢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116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廖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务,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佳,女,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卢波,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佳、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