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毛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毛某驾驶粤L×××××小汽车去到博罗县石湾镇文化路湖山大堂旁,贩卖价值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田某。同年8月1日21时许,毛某以上述方式去到上述地点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田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约0.4克。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对提出的量刑建议有异议,辩称量刑偏重,希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晚上,被告人毛某驾驶XX所有的粤L×××××号小型汽车去到博罗县石湾镇文化路湖山大堂旁,贩卖价值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田某。同年8月1日21时许,毛某以上述方式去到上述地点贩卖甲基苯丙胺给田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净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米黄色圆柱形颗粒药丸四颗、华为牌手机(电话号码:157××××5779,IMEI1:861717030318163,IMEI2:861717033318160)一部以及粤L×××××号小型汽车(云豹牌,车架号:LY8BB4A24XN000723,发动机号:VG30E990723)一辆并予以扣押。另查明,田某向被告人毛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是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博罗县石湾镇文化路湖山大堂旁。3、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田某的配合下于2016年8月1日在博罗县石湾镇文化路湖山大堂旁将毛某抓获。4、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电话号码为186××××1132,其一共向毛某购买过三次冰毒,其平时称呼毛某为“兄弟”。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28日22时许,其通过电话问毛某(电话号码为157××××5779)有没300元的“猪肉”(冰毒)购买,毛某称可以找到并约定在石湾镇湖山礼堂旁交易。次日凌晨0时30分许,毛某驾驶小轿车从东莞市横沥镇过来后,将用纸张裹着密封透明胶袋装着的一小包冰毒给其,然后其通过微信(电话号码为177××**8772)分别发了200元、100元共300元的红包给毛某。第二次是在2016年7月30日16时许,其再次电话问毛某有没有冰毒购买,毛某称有并约定在湖山礼堂旁交易。后毛某驾驶着小车来到约定的地方将用纸张裹着密封透明胶袋装着的一小包冰毒给其,然后其支付300元现金给毛某。第三次是2016年8月1日21时许,其又电话问毛某有没冰毒购买,毛某称有并约定也是在湖山礼堂旁交易。当日22时许,毛某携带着用纸张裹着密封透明胶袋装着的一小包冰毒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抓获过程中毛某将冰毒扔在地上后被民警发现。其没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向毛某购买毒品是为了立功。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毛某供称,我的电话号码是157××××5779,我一共贩卖过两次冰毒给一名男子,他在电话里称呼我为“兄弟”,他的电话号码是186××××1132。第一次是在2016年7月28日凌晨1时许,那名男子打电话叫我帮他找一点冰毒,我答应后就叫别人找到冰毒,然后电话联系那男子,并相约在石湾镇湖山村礼堂附近厕所旁交易,接着我就驾驶一辆我朋友“肥鹏”的粤L×××××号白色商务车去到约定地点,将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冰毒(约0.5克)交给那男子,那男子就给了我300元现金(庭审时称微信支付)。第二次是2016年8月1日20时许,那男子又打电话说要冰毒,但我说要问一下先,到了20时许,我找到冰毒后就打回电话给那男子并在约好的地方交易,然后我就驾驶白色商务车到了交易地点后就找电话给那男子,后来公安民警将我抓获,我见状就把身上用纸巾包着的一小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冰毒(约0.4克)扔在地上,公安民警在我身上查获四颗药丸(皮肤过敏药)。我有吸食冰毒的行为,贩卖毒品赚的钱供自己吸食冰毒。在庭审过程中,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6、辨认笔录,证实田某辨认出毛某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7、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毛某的人身进行搜查,搜查出一个用白色透明胶袋包装着的四颗米黄色圆柱形颗粒药丸。8、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缴获的华为牌手机(电话号码:157××××5779,IMEI1:861717030318163,IMEI2:861717033318160)一部、白色固体(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连包装袋称重0.4克)、米黄色圆柱形颗粒药丸四颗以及粤L×××××小型汽车(云豹牌,车架号:LY8BB4A24XN000723,发动机号:VG30E990723)一辆予以扣押。9、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白色晶体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米黄色药丸四颗未检出常见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成分。10、现场检测报告,证实毛某的尿液经冰毒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田某的尿液经冰毒、K粉、摇头丸、吗啡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1、通话清单,证实毛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57××××5779与田某使用的手机号码186××××1132在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8月1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12、情况说明,证实田某是博罗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的特情耳目;后石湾派出所侦查人员多次到田某住所均未找到田某,且田某的电话186××××1132为停机状态,无法联系。13、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实田某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微信红包(电话号码为177××**8772)方式支付毛某300元。14、机动车信息,证实粤L5C0**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是XX。15、人口信息,证实毛某于1977年5月10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且本案系特情介入,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净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毛某净重约0.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毛某的米黄色圆柱形颗粒药丸四颗和XX的粤L×××××小型汽车一辆依法予以发还,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明聪人民陪审员 利国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嘉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