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剑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剑门关大道北段333号。法定代表人:孙俊,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3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剑阁县交通运输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