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5号原告:孙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高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