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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小林与朱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林,朱平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244号原告:潘小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朱平昌,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潘小林与被告朱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潘小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潘小林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