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小林与朱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林,朱平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244号原告:潘小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朱平昌,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潘小林与被告朱平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潘小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潘小林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