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敏、徐馨怡等与裘褘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徐馨怡,汪丽华,裘褘雯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403号原告:徐敏,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馨怡,女,200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徐敏,男,系徐馨怡父亲,概况同上。原告:汪丽华,女,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褘雯,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徐敏、徐馨怡、汪丽华诉被告裘褘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徐敏、徐馨怡、汪丽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徐馨怡、汪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徐敏、徐馨怡、汪丽华负担。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嫱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