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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张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张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145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愉、梁玉玲,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龙,男,199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诉被告张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本院根据(2017)粤0705执保18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1日查封了被告张少龙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华路38号尚城峰境花园7座901房产。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撤诉。二、解除对被告张少龙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紫华路38号尚城峰境花园7座901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905.7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675.7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审判员  莫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皓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