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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小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刑初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标,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人李小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小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一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标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标及其辩护人张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小标和罗某(已判决)到本市雨花台区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二人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实施盗窃,窃得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挂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及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经鉴定,上述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88元。2013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小标和罗某来到本市雨花台区xx小区xx幢xx室,二人通过技术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JEEP手包一个、PRADA钱包一个、浪琴手表一块、托米加手表一块、中华香烟一包、苏烟(红)一包及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该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9360元,托米伽手表价值人民币140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小标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表示要求主动投案,并举报他人贩毒案件线索。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小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同时,被告人李小标向公安机关揭发段晓谭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被告人李小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小标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事实,但是被告人李小标只是在门外望风,他人进屋实施盗窃,故相对实施盗窃行为的其他犯罪人作用较小,应认定被告人李小标系从犯;2、被告人李小标检举他人贩卖毒品69克,并经查证属实,被检举的人系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李小标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故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2、罗某、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马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小标的照片、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份,到案经过,被害人马某户籍资料,同案犯罗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罗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李某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耒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黄金项链等物品的价格鉴证意见书,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证书、南京市雨花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手表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时光灏运监控视频、绿岛华庭监控视频、光盘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小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标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入室盗窃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小标曾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小标盗窃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小标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小标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被告人李小标检举他人犯罪,被检举的人系应当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故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小标与他人共同盗窃,被告人李小标望风,他人进屋实施盗窃行为,这只是分工不同,作用是相当的,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小标检举他人犯罪,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举他人犯罪被检举的人需应当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被告人李小标不构成重大立功,故辩护人上述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小标检举他人贩卖毒品系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属较重罪行,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全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