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288号原告:陈某,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郁某,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陈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