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288号原告:陈某,男,195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郁某,女,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陈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