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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田德新、田德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2民特2号申请人:田德新申请人:田德安申请人:田德山申请人:田德四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崇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系被申请人田崇福之子。2008年5月13日,田崇福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田崇福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田崇福,系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的父亲。1990年5月被申请人田崇福的妻子俞素芳去世。2008年5月13日,田崇福离家出走。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多方查找田崇福,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田崇福死亡。被申请人田崇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6日在工人日报登载寻找田崇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田崇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08年5月13日,田崇福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申请宣告田崇福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6日在工人日报登载寻找田崇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届满,仍然寻找田崇福未果,符合法律规定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的宣告死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崇福死亡。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田德新、田德安、田德山、田德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蒋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东梅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