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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闵金山、江西穗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金山,江西穗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闵金山,男,汉族,1960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穗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蒋巷村。法定代表人:应勤,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闵金山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穗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闵金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马 悦代理审判员  黄声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