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行审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姚雪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姚雪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9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地址保定市徐水区政通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伶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姚雪永,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了(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2016年9月,姚雪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1.88亩(属基本农田,不符合徐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钢结构加工厂,现已建成彩钢房2间,建筑面积50.02平方米,东、西、北三面彩钢板围墙长107.69米,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一、责令姚雪永6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8亩;二、限姚雪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8亩土地上新建的彩钢房2间,建筑面积50.02平方米,东、西、北三面彩钢板围墙长107.69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姚雪永处非法占地罚款每平方米30元,1.88亩计37561元。被执行人姚雪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姚雪永作出的(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徐国土资)罚字(2016)第641号行政处罚决定,由保定市徐水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春审判员 张会义审判员 刘晨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