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颜成辉与颜晓琦、罗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成辉,颜晓琦,罗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758号原告:颜成辉,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王志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颜晓琦,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罗燕英,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颜成辉诉被告颜晓琦、罗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成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晓琦、罗燕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成辉自愿撤回对被告颜晓琦、罗燕英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成辉撤回对被告颜晓琦、罗燕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颜成辉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彬峰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