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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周世海与马鞍山市鸿儒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海,马鞍山市鸿儒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219号原告:周世海,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鸿儒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法定代表人:王玲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海诉被告马鞍山市鸿儒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周世海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世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周世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祖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