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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55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001号。负责人陈锴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邹云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谢维平,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谢维平、浏阳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44元,减半收取362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甘亚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