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吴光徽与杨文辉、高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徽,杨文辉,高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民初805号原告:吴光徽,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辉,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下落不明。被告:高俊芳,女,汉族,户籍地海南省汝州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吴光徽诉被告杨文辉、高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光徽及其代理人张佩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辉、高俊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光徽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分别以1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各从逾期之次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文辉因需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16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杨文辉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本人杨文辉向吴光徽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定于12月31日归还一万,剩余一万2015年5月份归还”,杨文辉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落款日期为“2014.11.16”。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杨文辉一直未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下落不明,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均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表复印件、借条各一份,本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和开庭笔录各一份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文辉出具借条给原告,写明了借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杨文辉明确“借到”原告2万元,可以确定原告已经履行交付借款2万元的义务,杨文辉应依约还款,其逾期未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依规定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辉、高俊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光徽借款2万元。二、被告杨文辉、高俊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光徽利息如下:1.以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以1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杨文辉、高俊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军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人民陪审员 杨秋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