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云淑与被申请人兰东跃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云淑,兰东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特2号申请人:江云淑,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兰东跃,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代理人:张静(系被申请人妻子),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江云淑与被申请人兰东跃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申请人江云淑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云淑撤回申请。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