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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强与高金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高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高金滨,男,195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高金滨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公产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2254号与(2017)黑0103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