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齐增强与董长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增强,董长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440号原告:齐增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长存,男,成年,满族,易县。原告齐增强与被告董长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增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长存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增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9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到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岔河村建民房,原告是瓦工,约定每天工资220元,6月份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工资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尚欠原告工资696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董长存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3月份受被告董长存雇佣在张家口市涿鹿县河东镇岔河村建民房,被告于2016年6月份给付原告部分工资后,尚欠原告工资款6966元至今未给付,有欠条一张为证,内容为“欠条今欠齐增强工资6966元董长存2016年6月18日(写)于2016年8月1日前付到。”本院认为,被告董长存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证实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理应给付原告相应报酬,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后,尚欠原告工资款6966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1日前付到而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69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长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长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增强工资696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董长存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