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闫要新与王丽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要新,王丽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要新,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士刚,男,汉族,工人,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伟,男,汉族,农民,现住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新立屯村*组**号。上诉人闫要新因与被上诉人王丽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闫要新二审提出一审判决的误工费、护理费过低、且未支持营养费,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查,本案一审判决的误工费、护理费均系按照农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依据不足。二审中,上诉人闫要新提供了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营养费收据等证据材料,故鉴于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要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丽娜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银水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