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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顺义诉被告齐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顺义,齐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498号原告:闫顺义,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被告:齐祥,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清洁村。原告闫顺义与被告齐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闫顺义于2017年4月7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闫顺义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顺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顺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