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李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李三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12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负责人:陈江,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三龙,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安煤矿小石垅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李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