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欧艺红与李志翔、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艺红,李志翔,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朱加松,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852号原告:欧艺红,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辉,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翔,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现住龙海市。被告: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春市万载县万载汽车服务广场。法定代表人:梁修军,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91440600893549665J。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婷,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加松,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龙海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50600770675354M。法定代表人:王志超,总经理。原告欧艺红与被告李志翔、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朱加松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朱加松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艺红以已与被告李志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协议;原告系闽E×××××号摩托车的车上人员,非车辆第三者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朱加松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艺红撤回对被告万载县瑞都汽车有限公司、朱加松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淑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逸萍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