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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渭南文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管行政处罚一案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8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驻富平县频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兴龙,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策法制股股长。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渭南文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作出的富城执法罚字[2016]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渭南文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但邮件被退回。本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采用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给行政相对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退回,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生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国庆审判员  任五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