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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文容诉被告饶雪林、李小容、李琼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容,饶雪林,李小容,李琼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192号原告:韩文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饶雪林,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小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3月1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琼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文容诉被告饶雪林、李小容、李琼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韩文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容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文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韩文容承担。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