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梅与奉节县言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兰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奉节县言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兰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2059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张友保,男,汉族,1954年6月23日出生,住奉节县。被执行人:奉节县言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路304号1306室,注册号500236000001063。法定代表人:谢兰翠,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兰翠,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杨梅与奉节县言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兰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标的473492元及利息,诉讼费4495元,已执行到位10550元,未执行到位46294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现无法处置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练祥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樊耀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