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180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罗云国与罗毅、何燕、吴晓红、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807号之五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原告罗云国与被告罗毅、何燕、吴晓红、四川丰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72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5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第五行和第六行的“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后”补正为“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春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