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荣桓与王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桓,王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83号原告:赵荣桓,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王三光,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桓诉被告王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桓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三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桓对被告王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计236.25元,由原告赵荣桓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