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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荣桓与王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桓,王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483号原告:赵荣桓,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王三光,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桓诉被告王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桓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三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荣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桓对被告王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5元,减半收取计236.25元,由原告赵荣桓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