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48号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9888548XQ。法定代表人:章航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男,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法定代表人:吴俊。申请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62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亚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9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李玲人民陪审员 龚文斌人民陪审员 龚艺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