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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龙刚诉李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刚,李铁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930号原告:李龙刚,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铁山,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龙刚诉李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龙刚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