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龙刚诉李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刚,李铁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930号原告:李龙刚,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李铁山,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龙刚诉李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龙刚负担。审判员 彭兵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