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995号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红,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陈建国。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建国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慧审 判 员 苏姝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