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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财保1号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曙光居帆布厂南楼3-402。法定代表人杨景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林峰,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东51号48栋。法定代表人:孙宝安。被申请人沈阳天北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51号42栋。负责人:白巍。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在沧州仲裁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沧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15,000元。沧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出具(2017)沧仲保南字第0004号财产保全函,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2月28日予以受理。申请人持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拟向保险公司申请担保过程中,经沧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2017年4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沧州市长恩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4,595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