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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镇洪与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镇洪,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441号原告:谢镇洪,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清,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谢镇洪与被告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镇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清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镇洪撤回对被告林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镇洪负担。审判员  许明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静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