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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欣与石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587号原告:李欣,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区。委托代理人:武卫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娇,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年区刘营乡西睢宁村。委托代理人:石航,1990年5月8日生,系石娇哥哥。案由: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2月份认识,××××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典礼前后均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石金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典礼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2017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养男孩,抚养费要求被告承担并要求被告返还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婚生男孩石金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一万六千元。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陪嫁财产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放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三、其他一切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印)书记员  陈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