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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蜘蛛王集团温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蜘蛛王集团温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蜘蛛王集团温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蒋小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永平,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神池县。本院在执行蜘蛛王集团温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又委托被���行人户籍所在地神池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也无任何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高永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23195.11元及利息、受理费13092.5元、执行费26631.9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在程序终结期间,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成审 判 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达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