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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235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被申请人:丁某某,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合欢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张某某提供其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某某在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存款10万元(账号为:),期限一年。冻结被申请人丁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2620元,暂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