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尧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尧,男,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洋河酒厂职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方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尧酒后、无证驾驶苏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23#路灯杆南侧14M处时,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人陈尧受伤、两车受损。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尧与赵某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陈尧于2017年2月22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案发后,被告人陈尧与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赵某损失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胡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陈尧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尧已赔偿事故对方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