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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灵秀路58号。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北湖大道东侧、茜柳路北铡4幢-2。被执行人陆金木,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申请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支付加工费211836.99元、逾期付款损失、诉讼费385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陆金木与申请执行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就欠款归还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已履行首期付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知悉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本院暂缓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采取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22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兴市嘉利来工艺有限公司、陆金木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吉成铸造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