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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异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71执异34号之一 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 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金府装饰城B区2栋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责任。依照《》第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被执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凡维佳 审判员  周成军 审判员  陈 洲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