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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川与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川,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川,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川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鑫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   焕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义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