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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043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强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无锡市强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043号原告: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正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551025XM。法定代表人:张文琴。委托代理人:韩建,该公司职工。被告:无锡市强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堰桥街道刘巷社区堰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83529842D。法定代表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三达纺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强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达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达公司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达公司撤回对被告强顺公司的起诉。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三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戈 骏 来源:百度“”